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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的赵先生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后,一直未收到答复。他为此委托了律师代理维权。乐祥立律师以行政诉讼方式,帮助赵先生迅速获取答复。
赵先生是周口市川汇区某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一处。一次偶然的机会,赵先生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一直没有看到官方公示的文件。面对房屋征收的信息,赵先生一无所知,于是向川汇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以核实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为了留存证据,赵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川汇区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包含: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批准文件、补偿方案具体实施细则等。时至今日,川汇区人民政府对赵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一直未答复,无奈之下,他便联系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在律师的答疑解惑中,赵先生知晓了法律规定的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风采
乐祥立律师介入后,了解到赵先生有两个诉求:一是获得答复,二是确认川汇区人民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乐祥立律师查阅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收集了邮寄记录等资料后,经过多角度分析,决定直接代理赵先生提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川汇区人民政府辩称,首先没有收到赵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无从答复。其次赵先生所在区域应当位于周口市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不属于川汇区管辖,川汇区没有也不可能对其房屋及其宅基地实施拆迁,其信息公开应向周口市经济开发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针对川汇区人民政府的辩称,乐祥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赵先生通过EMS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周口市东外环路新建工程项目的每家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每份协议中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川汇区人民政府所属办公室进行了签收的证据。截至赵先生起诉之日,川汇区人民政府未对赵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赵先生遂提起行政诉讼。
为此,乐祥立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查明的证据,本案川汇区人民政府已经签收赵先生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其至今未对赵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证据,支持了乐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责令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赵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这场维权的胜利,不仅让赵先生如愿知晓了关于征收的相关信息,也将对他未来在征迁过程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