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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我已经向自然资源局交过罚款了,镇政府还要强拆厂房,这不合理,我要去告他们”,王先生跟妻子说。此后,王先生乘着高铁来到北京寻找律师。
赵春轩律师与王先生经过沟通后,得知王先生于2020年投资300万,在山西省某县建设一处厂房,因部分土地占用了基本农田,2021年当地自然资源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了王先生8万余元。王先生交过罚款后,本以为此案就此了结,没想到2023年9月镇政府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与2021年的处罚决定书完全一致,镇政府告知王先生15天内拆除厂房。
赵春轩律师了解案情后,先安抚了王先生的情绪,并分析道:在自然资源局2021年已经处罚过、缴纳了罚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责令王先生拆除占用基本农田的厂房,即使王先生不拆,也应由自然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在因为自然资源局已经过了6+3个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事实上已经无法执行2021年的处罚决定,镇政府在2023年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系为了掩盖自然资源局的执法过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镇政府的处罚决定并没有重新进行调查,而是完全沿用自然资源局的卷宗,不具有合法性。
律师风采
为此赵春轩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经过王先生的委托后,代理王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镇政府撤销对王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庭上,赵春轩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子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自然资源局2021年4月16日对王先生的厂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9月3日,自然资源局以“在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时认定我局执法人员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有误,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为由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镇人民政府没有举证自然资源局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的相应证据,而王先生对自然资源局撒销该处罚决定书并不知情,镇政府的处罚不能证明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因此,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处罚违法。
另外,本案中,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尚在王先生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期间,未充分保障王先生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未经法制审核程序,程序明显违法。镇政府未举证证明执法人员主体的合法性;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未加盖单位公章,仅有签字没有具体意见等。
胜诉判决
赵春轩律师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陈述,赢得了法官的认可,最终,法院完全采纳赵春轩律师的起诉意见,判决内容完全复制赵春轩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住了王先生的厂房。王先生拿到判决书后,欣喜若狂,第一时间与妻子分享了这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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