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解民忧律师事务所官网!

律所咨询热线:132-6195-4395

六旬夫妻离婚千万财产厮杀,男方紧盯女方婚前房屋拆迁款,法院一锤定音揭人性暗战 !乐祥立律师代理原告女方胜诉
六旬夫妻离婚千万财产厮杀,男方紧盯女方婚前房屋拆迁款,法院一锤定音揭人性暗战 !乐祥立律师代理原告女方胜诉
更新时间:2025-03-25  阅读:

六旬夫妻为何闹离婚?千万家产归何处?患病妻子、绝情丈夫、深夜转账、神秘消失……律师如何劈开迷雾,指引法官作出正义判决?

一、案件情况

2008年,一场仓促的婚姻埋下祸根。

婚后男方常年夜不归宿,回家就对女方打骂不停。女方确诊重病后更遭遗弃,独居陋室靠护工续命。

2020年双方分居,女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并分割财产,谁料男方同意离婚后又反悔,暗战升级:男方紧盯妻子名下249万拆迁款,女方则甩出2012年产权证,揭穿丈夫所谓“婚前公房”实为婚内购买,市值200万必须对半切割。

女方不堪重压找到乐祥立律师捍卫自己的权益,乐律师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分析工作,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查阅各方资料,为女方后续能够守住自己的利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解忧普法

乐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到底何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条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情况

本案离婚诉讼中共涉及两处房产,其中一处公房虽为男方婚前承租,但为二人婚后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应予以分割。故女方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应予以准许。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取得情况、市场价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情况等,法院确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酌情确定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

可本案涉及到的另一处房屋则与前文所述公房不同,另一处房屋为女方婚前宅基地拆迁所得,安置协议涉及前夫、儿子等多人利益,尚未办理产权证。男方要求分割,乐律师则主张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未支持男方分割诉求。

六旬夫妻离婚千万财产厮杀,男方紧盯女方婚前房屋拆迁款,法院一锤定音揭人性暗战 !我方代理原告女方胜诉

三、法条科普

现实中,夫妻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发的争议数不胜数,往往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需要在个案中为双方找到利益的天平,准确定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下面提供一些有关夫妻共同或个人财产的法条供大家学习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解忧预防

婚前公房婚后买=夫妻共同财产

若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通过共同财产(如工资、公积金)购买并取得产权证,即便登记在个人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若用婚前存款购买,需保留转账记录、公证声明,证明资金为个人财产;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配偶参与还贷或装修,仍可能主张权益。

大额资金流动必须“留痕自保”

每笔大额支出同步记录用途(如微信备注);重视收集“证据三件套”:转账凭证+对应合同/收据+场景佐证(如医疗诊断书与缴费记录匹配);向亲属转账时注明“借款”并签借条,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与。

拆迁协议填配偶名字=埋雷

拆迁安置利益通常以“户”为单位分配,若配偶被列为安置人口,即便房产为婚前财产,法院可能认定其贡献(如户口、居住),从而支持分割诉求。可以在拆迁协议中写明“配偶仅作为户籍挂靠,不享有财产权益”;或签订《财产归属声明书》并公证,明确拆迁利益归个人所有。